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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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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加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分别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认定

第四条 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组织实施。

认定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评审、审议、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对正确理解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生活发展变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植根于上海地方文化土壤,与上海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

(四)具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清晰的传承脉络和较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在社区中以活态形式存在。

第六条 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充分尊重相关社区、群体或者有关个人的意愿。

第七条 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保护计划;

(三)保护单位情况;

(四)项目视听资料;

(五)专家论证意见。

第八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个人指传承人为单个自然人。

团体指两名(含)以上传承人构成的自然人组合。团体成员分别掌握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重要环节、程序或者部分,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传承该市级代表性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或者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二)在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不得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

(二)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谱系、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及成就、授徒传艺情况等;

(三)被推荐人持有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四)反映被推荐人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

(五)专家论证意见。

被推荐人为团体的,还应提交团体成员组成名单、成员技艺特点等材料。

第十一条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进行遴选,组织专家论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进行遴选,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该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第十二条 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相应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第十三条 在市社团局登记注册的本市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社会组织”)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市级社会组织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相应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建议。

个人或者团体认为本人或者本团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向有关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提出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

第十五条 市文广影视局委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文广影视局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五人。

第十七条 市文广影视局召开专家评审组会议,对提出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候选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候选人进行分组初评。

专家评审组在审阅推荐材料、听取现场陈述等基础上,通过个人投票的方式产生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进入初选名单的项目、传承人应当经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的专家评审组成员投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与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论证或者参与推荐材料制作;

(二)与被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相关群体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市文广影视局对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及基本信息在市文广影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市文广影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待入选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名单,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文广影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授牌、授证)市文广影视局向市级代表性项目授予标牌,向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授予证书。

三、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代表性项目一经公布,提出推荐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应当为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保护计划,并在3个月内提交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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