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规〔2018〕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12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沪府发〔2012〕10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入推进本市粮食部门“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本市粮食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二、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三、在本市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08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