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机场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同时按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优化企业工商登记流程要求,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决定对本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施联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施联动监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精神,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动态精准监管、变动信息依规及时公开,是依托跨部门协同和信息化手段实现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本次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对象,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联动监管企业)。国资委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市级层面建立联动监管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三、联动监管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被投资企业在本市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产权登记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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