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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1日
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上海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上海投资、就业、创业、就学、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努力为台资企业在上海投资及经济合作领域给予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一)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从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参与“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广影视局、市金融办负责)
(二)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在本市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三)支持台湾地区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各区政府负责)
(四)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本市台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本市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市科委、市地税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国税局负责)
(五)支持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在本市从事科技、文创等产业研发活动,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本市转化。台资企业可在本市设立开放式联合创新平台,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与本市单位联合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可进入本市技术交易等平台进行交易。(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六)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和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对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给予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负责)
(七)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研发类项目,按照规定适用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八)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台资企业在本市申请、授权专利等费用资助和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等方面,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台资研发中心申请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对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高质量国内专利,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市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等负责)
(十)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市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支持台资企业通过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本市经批准的国企改制重组并获得合法权益。(市国资委负责)
(十二)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在本市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存量工业和研发用地按照规划提高容积率的,各区政府可以根据产业类型和土地利用绩效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与本市企业适用同等政策。(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政府负责)
(十三)支持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参与本市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服务中西部、东北等重点地区建设,在考察、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和专业辅导。(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台办、各区政府负责)
(十四)注册在本市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本市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市农委负责)
(十五)加强国台办和农业部授牌的上海台湾农产品交易中心和商务部授牌的海峡两岸(上海)台湾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设,提供台湾地区农产品进入上述中心的便利,支持台湾农业企业参加上海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和销售活动。(市农委负责)
(十六)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农业创业示范园建设,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本市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农委负责)
(十七)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在沪清算机构及上海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负责)
(十八)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台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成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者迁入本市的,以及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的,适用相关扶持政策。(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十九)支持本市相关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支持台资银行在本市利用本地市场和跨境渠道,扩大人民币资金来源;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台资银行及其大陆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各类同业业务交流,分享本市金融机构信息。(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负责)
(二十一)支持注册在本市的优质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融资。加强对本市拟上市台资企业专业辅导。台资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照政策给予财政补贴。(各区政府负责)
(二十二)支持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市金融办负责)
(二十三)支持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产生的相关中介服务费用,可向本市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助。(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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