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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延长《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 核定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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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海洋规范〔2018〕1号


相关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水务局2007年11月21日印发,2013年5月7日修改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需继续实施,现将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8年5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21日沪水务〔2007〕1008号发布,根据2013年5月7日沪水务〔2013〕358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计划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市供水管理处)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县)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市公共供水企业(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含乡镇水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由区(县)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原则)

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核定:

(一)符合市、区(县)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供求平衡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四)符合行业用水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

(五)用水单位节水措施、节水指标得到落实。

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从前款规定。

第五条(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和公布)

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制定,经市质量技监部门审核同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局和市质量技监部门组织制定。

行业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下达、考核)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的,统一于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凡有行业用水定额的,用水计划指标按行业用水定额核定。

本市学校学生宿舍、医院病房、旅馆客房等单位的生活用水,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按《学校、医院、旅馆主要生活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DB31/T391-2007)执行。

尚无行业用水定额的,用水计划指标参照用水单位上年度产值单耗和近三年实际用水量以及发展需求核定;未满三年的,参照上年度产值单耗和实际用水量核定。

第七条(用水计划指标增、减条件)

用水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一)被评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5%以下;

(二)落实节水措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5%以下;

(三)被评为节水先进单位的,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3%以下;

(四)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用水量明显上升,且通过水平衡测试和各项节水措施落实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扣减用水计划指标:

(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冷却水未经循环利用直接排放,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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