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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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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2018年5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监管,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新建住宅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养老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监管政策;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制作统一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协调推进本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并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房管局的指导与监管。

第四条《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住宅建筑面积、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相关信息。核发《许可证》,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幢为基本单位,申请数量不得少于1幢。

第五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是指具有相应开发资质,并依法取得新建住宅所在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若不具备开发资质的,可通过委托或协议方式,选择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单位代为建设管理,并委托该单位办理申请。建设单位不能履行申请行为时,可由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承继单位或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机关指定的代办单位代为申请。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已取得的规划建设方案批复要求,应当负责建设该地块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并确保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新建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地块的配套建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套设施尚未与住宅同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

(二)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 60% 时,该地块应当配建的公益性配套设施须同步竣工。该地块含两块以上宗地的,其中一块宗地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块宗地住宅总量 60% 时,该块宗地上的公益性配套设施须同步竣工。

(三)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地块配建的配套设施应当全部竣工。

因土地、拆迁等因素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申请住宅分期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同一居住区分期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居住区住宅建设总量应当合并计算(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为政府或政府委托相关单位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落实与相关新建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新建住宅经有关部门分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向项目所在区房管局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原件);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建筑工程项目表、总平面图(复印件);

(五)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独立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与住宅项目同步竣工的非公益性配套设施,未能与住宅项目同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凡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实施全装修房比例要求的住宅项目,应在竣工备案文件上予以注明;

(六)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和光纤通信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七)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收据或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包干使用证明(复印件);

(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但新建住宅建设工程未全部竣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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