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们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围绕工伤预防工作目标并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加强组织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2018年12月29日
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四部门《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工伤预防相关工作,确保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依法合规。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专业运作、科学规范、审慎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项目,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以及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自按职责对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单位、工种、岗位等情况,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本区域工伤预防工作重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通过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工伤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各区提出的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确定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告知社会。
第七条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结合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第八条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费用测算依据和设定具体绩效目标,并提交相关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82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