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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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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现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工作,保障鉴定质量,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的鉴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单独出具的征收房屋评估报告、成片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其他补偿评估报告,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

第三条 (鉴定程序)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组成专家组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勘、调查、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10日内完成。

第四条 (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鉴定申请材料,并在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鉴定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受理鉴定申请: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征收部门,下同)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有异议,经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鉴定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经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有异议,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鉴定的;

(三)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未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鉴定的;

(四)已申请过鉴定但因故终止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法院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审理需要委托鉴定的。

第六条 (鉴定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一)鉴定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关材料或者补正后仍不齐全的;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后,未经复核评估,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或者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后申请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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