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海洋规范〔2019〕1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严格管控围填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经2019年3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5月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
2019年4月3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海洋局可以委托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有关工作。
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第五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
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
(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
第六条(用海预审受理程序)
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七条(用海预审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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