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海洋规范〔2019〕2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严格管控围填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经2019年3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5月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
2019年4月3日
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优化项目用海方案,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形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分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审;
(二)函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可以采用函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
市海洋局可以委托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第四条(委托评审)
行政服务中心依据《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评审机构,承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回避原则)
委托评审任务实行回避原则。承担或者参与某一行政审批事项前期研究工作,或者与项目单位、前期研究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库)
市海洋局按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国海管字〔2004〕9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组建本市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管理。
第七条(评审时间)
市海洋局应当自收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第八条(专家组组成)
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用海项目论证等级和重点,参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选聘方向》(附表一)从国家和本市两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海域使用论证等级为一级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
(二)海域使用论证等级为二、三级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
专家组组长应当由海域使用论证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担任。
第九条(会议评审程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会议评审程序主要包括:评审准备、踏勘现场、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形成专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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