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科规〔201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的精神,提升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市科委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
(三)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审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合同;
(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受市科委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二)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
(三)跟踪项目任务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客观及时地向市科委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查科技报告撰写提交情况,参与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四)开展项目绩效跟踪管理,促进项目成果信息共享;
(五)协助开展相关科技领域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研讨、培训、科普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上海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等;
(五)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市科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七)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七条 市科委应当围绕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战略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项目,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要求下,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科委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申报项目时,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再申请。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通过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需要,在项目下设置一定数量的课题,作为项目的组成部分,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运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法进行评审。评审方法应当在评审前公布。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
开展会议评审的,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开展通讯评审的,依托信息系统、全程留痕。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按照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和支持机制。
第十四条 市科委通过信息系统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依据公示结果,发出立项通知和不予立项通知。
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发出不予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应当基于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通过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任务书。
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作为合同组成部分,需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
第十六条 市科委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项目申报单位对市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项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委提出申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诉申请的;
(二)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诉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
(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对市科委在项目立项管理过程产生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对执行期较长、资助金额较大或节点目标清晰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对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科委。
市科委应当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与服务,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科技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
市科委对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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