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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各区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

  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关怀的群体之一。保障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是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8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聚焦特殊对象,加强分类保障,完善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因遭受监护人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监护不当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情形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范围。对上述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基础,进一步健全医疗康复和教育保障制度。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各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及时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确保困境儿童基本生活。

  (二)加强医疗和康复保障。进一步做好将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的衔接工作,实施综合保障。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费用、参加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费用、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等,参照本市低保家庭成员给予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三)完善教育资助和救助。对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照孤儿实施教育资助,享受相应的学生资助政策。对残疾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二、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针对全市各类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安全保护和日常关爱服务工作。

  (一)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各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把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具体化,进一步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批评教育、告诫、处罚和警示案例的宣传力度,必要时开展亲职教育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监护侵害、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以及其他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民法总则》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流浪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

  (二)强化安全保护机制落实。根据本市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操作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安全保护体系,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儿童福利机构等强制报告主体的指导和培训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教唆、诱骗、组织、胁迫、利用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完善闭环运行、严密有效的安全保护机制。开通热线受理平台,建立“一口受理、协同处置”安全保护工作模式,相关部门联动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各区民政部门要依托民政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详细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动态更新、精准帮扶。

  (三)加强日常关爱服务。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实施临时救助,提供关爱服务。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做好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常态监控,因地、因家、因人精准施策,确保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对有困难的学生,要落实相关教师开展助学。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给予重点关爱。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提前预防和主动干预。关注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注重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三、健全关爱保障工作的设施载体

  本市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的设施载体主要有两大类,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市、区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或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的救助管理站。各区已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保障能力。各区尚未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结合本区设施载体实际,充分整合资源,成立相关载体作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的枢纽平台,可采取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等方式,承担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具体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同时,当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时,儿童福利机构可接受其委托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各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在“十四五”时期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或在新改建的区社会福利院设置儿童部,在满足政府监护儿童养育需求的同时,适度向社会开放床位,惠及特殊困难家庭。

  四、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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