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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按照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应急管理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市应急管理部门按要求出具推荐意见。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小微企业的建设管理,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创建、第三方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对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生产工艺、安全风险等,建立、运行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突出体现企业安全生产个性化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效性。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以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为目标,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持续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筑牢安全防线,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运行安全。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鼓励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日常管理、申请材料审查、下达评审任务、评审报告审查和抽样现场复核、开展年度抽查、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评审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有健全的与评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等;
(四)配备满足需要的评审人员。
评审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评审质量控制,增强评审人员责任意识。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对其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企业、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确保质量、力求实效、廉洁自律”的要求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鼓励各区应急管理部门、产业园区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激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第二章 创建与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应当成立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准确辨识企业所属行业,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通过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自评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自愿申请。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的企业,需取得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在沪上级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后,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四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无《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列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已建立并有效落实;
(六)《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按规定进行投保;
(七)未被列入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
国家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除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一)、(二)、(五)、(六)、(七)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以上(含2年),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并经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意;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无《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列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三章 评审与复核
第十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随机派发至评审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评审单位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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