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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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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科规〔2020〕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市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


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上海市科技管理,是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运行维护、开发利用、专家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科委在科技管理中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可申请入库:


(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审计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七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用本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可在线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市科委推荐。市科委根据科技管理实际需要,可定向邀请专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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