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罪犯生活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系统监狱罪犯的伙食管理、被服管理、消费管理、个人钱款、居所管理、疾病防控、医疗救治以及生活卫生设施、设备等管理,包括涉及罪犯生活卫生事项的相关人员管理。
第三条(工作目标)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监狱生活卫生安全,提高罪犯生活卫生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治化管理)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制定执法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便于考核。
第五条(规范化管理)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依法直接管理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做到保障有力、运作有序、基础扎实、廉洁高效。
第六条(信息化管理)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应当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管理能级。
第七条(社会化管理)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主动接受社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健全“监社协作”机制,有效提升监狱生活卫生管理能级。
第八条(狱务公开)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相关情况纳入监狱狱务公开范围,并依照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九条(局生活卫生部门职责)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定全局罪犯生活卫生工作计划,并指导、检查、考核监狱的罪犯生活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药品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局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狱建立、健全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网络;
(三)组织业务培训和进修工作;
(四)配合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做好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五)指导监狱罪犯生活卫生信息化建设,并做好全局罪犯生活卫生基础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
(六)指导监狱做好罪犯生活费、医疗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监狱生活卫生部门职责)监狱生活卫生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措施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并落实本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监狱生活经费使用计划,并做好经费使用管理。
(三)负责本监狱罪犯生活费和罪犯个人钱物的管理;
(四)负责组织实施或参与本监狱罪犯生活物资的采购,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并保障供应;
(五)负责本监狱罪犯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检查,确保罪犯饮食安全和用药安全;
(六)负责本监狱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等生活卫生标准的执行;
(七)负责指导本监狱各监区开展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八)负责本监狱罪犯日用品供应站的管理工作,组织罪犯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
(九)负责本监狱罪犯生活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
(十)负责指导、检查本监狱各监区罪犯生活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按时收集汇总及上报罪犯生活卫生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监狱医疗机构职能)
全局系统应当建立包括监狱总医院、监狱医院或监狱卫生所在内的医疗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许可证,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监狱医疗机构按照标准配备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设施,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一)监狱总医院负责本局监狱转诊病犯的诊治和危重急症病犯的救治以及转诊社会医院;对监狱医疗卫生工作进行工作指导、设施设备管理;对罪犯开展医疗巡诊;组织医疗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局罪犯卫生防疫工作并处置相关应急事件;组织开展全局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监管医学研究等。
(二)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实行监狱和监狱总医院双重管理体制。监狱负责内设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监狱总医院负责卫生所的医疗业务指导。
监狱内设医疗机构负责本监狱罪犯的基本医疗以及危重急症病犯的救治和转诊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处置本监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本监狱罪犯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落实罪犯食堂食品检测检疫工作;开展罪犯健康教育。
有条件的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可以升格为监狱医院。
第三章 生活管理
第十二条(生活标准)监狱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一节 伙食管理
第十三条(伙食供应管理)监狱应当按照实物量标准供应罪犯伙食,在确保罪犯吃饱、吃熟、吃得卫生的基础上,科学配餐,合理调剂。
对未成年犯和患病罪犯,应当适当提高伙食供应标准。
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少数民族罪犯,监狱应当单独设立少数民族灶台。
罪犯食堂每月定期公布罪犯伙食实物量实际消耗及伙食账目,每周公布食谱。严禁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等级区分伙食标准,严禁向罪犯收费为其单独开设小灶。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代表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会议,及时收集对伙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管理)监狱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网络,监狱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罪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罪犯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主动接受属地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督。
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罪犯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检测检疫、食品留样、菜肴分餐和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培训等管理制度,防止传染病传播、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病发生。
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应当做好食品的招标采购、存储、制作、发放、食用、餐厨废弃物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督查工作。禁止采购供应霉变、腐烂、变质、过期和伪劣食品。
罪犯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监狱应为罪犯食堂配置自动化食品加工设备、炊具和卫生消毒设备。备用刀具由监狱生活卫生部门统一保管,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培训,熟悉设备性能,正确操作使用,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厉行节约)监狱应倡导罪犯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
第二节 被服管理
第十七条(着装管理)罪犯服刑期间应按规定着囚服,配戴统一标志,不得擅自改变囚服式样、颜色和标识。
第十八条(生产采购)罪犯被服应当本着“御寒护体、厉行节约、整齐清洁、便于识别”的原则,由局生活卫生部门按司法部规定的统一样式、标识组织生产、采购和配送。
第十九条(配发管理)监狱按照实物量标准及时配发罪犯被服。
罪犯新收入监时实行被服“零带入”,监狱应配发罪犯季节性服装。罪犯的床上用品实行随床位管理。
第二十条(回收利用)罪犯使用的被服要坚持交旧领新、修旧利废的原则,罪犯依法释放时囚服一律收回。
监狱应当做好被服的回收利用工作,配备大型的洗涤、烘干设备,统一安排罪犯清洗、消毒、晾晒(烘)被服。
第三节 钱款消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钱款管理)罪犯个人钱款,由监狱为其建立账户,存入银行,银行利息归罪犯所有。
监狱人民警察应当认真审核和登记罪犯家属接济款,并经罪犯本人签字确认。家属接济款存款额不得超过本局规定上限。
第二十二条(消费管理)监狱设置罪犯日用品供应站,以配送方式供应罪犯日常生活、学习用品,满足罪犯日常生活和学习需要。
监狱应规定罪犯每月购买食品、日用品的最高消费限额,并根据罪犯的分级处遇等级变化调整消费额度。对老病残罪犯以及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当月,适度上浮消费限额。
局生活卫生部门定期公布罪犯生活日用品品名、规格、价格目录。日用品供应站所售商品质量应符合规定要求,食品应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售价应低于监狱所在区县大型超市同期同类商品零售价格百分之十以上。
第四节 居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舍管理)监狱应当实行监舍内务单元化管理,统一配置监舍内设施、器具和物品,罪犯所有生活用品做到专人专用,实施统一编号、定置管理。
监舍应当做到整洁、卫生、透光、通风、无异味。监舍应当防火、防潮,保证供水、供电。应根据气温变化,落实防暑降温、防冻保暖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区环境卫生)监区应当无污水、无便溺、无脏乱垃圾和杂物。监区应当绿化美化,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四章 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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