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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 (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帮扶工作,规范享受对象,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相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本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对象
  男50至60周岁、女40至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
  二、调整补贴政策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用人单位招用上述被征地人员,并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仍按甬科园〔2006〕194号文件规定执行,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社保补贴。
  2、用人单位招用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甬科园〔2006〕194号文件规定给予每人每月70元的补贴不再执行,取消该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灵活就业被征地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仍按甬科园〔2006〕194号文件规定精神,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被征地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甬科园〔2006〕194号文件规定给予每人每月50元补贴不再执行,取消该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一年申办一次,申报时间为用工次年1月2日至1月15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到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办理。
  灵活就业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到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理。
  四、实施
  本通知所作补贴调整从 2014 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中涉及此类补贴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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