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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缴纳土地收益操作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缴纳土地收益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7月30       

宁波国家高新区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缴纳土地收益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的管理,根据《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2009〕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0934号)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江南景苑人才住房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高新〔201210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高新区的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缴纳土地收益的范围

  在2005年99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文件实施后签订购房合同的高新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在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第二条缴纳土地收益的标准

  (一)在2005年99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文件实施后至2009114日《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20098)文件实施前签订购房合同的限价商品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属于出让建设用地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5%缴纳土地收益;属于划拨建设用地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10%缴纳土地收益。

  (二)在 2009年1月14《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20098) 文件实施后签订购房合同的限价商品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地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市政府和管委会另有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三)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需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上市交易的限价商品住房,由房屋产权人向房屋所属对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并按本办法相关标准补缴土地收益后方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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