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3号)文件精神,经管委会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到 2017年,在全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我区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但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相互衔接协调的规范约束机制。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编制管理办法,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的“两头占”现象。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和项目。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和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对象、方式、标准等。购买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在梳理现有服务财政资金安排基础上,逐步增加购买服务资金比例。每年新增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五)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原则上应在部门年度预算编报时同步编报年度购买服务计划。各购买主体根据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需要等情况,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充分考虑服务项目的特点,科学、合理并详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计划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将购买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各部门(单位),由购买主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六)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服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布、项目购买、履约管理、验收结算的规范化流程。
1.信息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除涉密事项外,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核定后,购买主体将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络平台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2.项目购买。购买工作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3.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及时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除涉密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应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4.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七)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绩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要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购买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社管、市场监管、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互相衔接、共同推进,确保全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1.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研究制定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服务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和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2.区人社局负责梳理政府职能,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协调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通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政事分开,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3.区社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及应用机制,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4.区监察室、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5.各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区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区审计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区社管局、市场监管分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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