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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科技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科技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科技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项目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科技项目申报、推荐、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的行为,参照《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2]158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区域内申请、承担实施科技项目人(法人),在申报、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时提供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区科技局本着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科技项目信用信息的征集、录入、管理,以及对失信行为的处理,目的是对在科技项目申报、推荐、立项、验收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进行警示和教育广大科技项目承担人(法人)。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四条 科技项目信用信息是指科技项目承担人(法人)科技活动行为的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诚信状况有影响的相关客观信息。
第五条 信息的征集包括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征集和科技项目承担人(法人)诚信行为记录两种方式。
第六条 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为准。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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