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5年9月18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以下简称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全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论证、支持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
(二)采用配套、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编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审核、报批手续;财政局负责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入科技局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等。
第六条 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当年发生严重环保、安全、劳资纠纷等案件和科技诚信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的除外。
第七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简称“科技十条”) 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
对符合区级配套的国家、省、市重大重点项目,按上级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数的60%予以同步配套资助,剩余配套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无需验收的项目按要求给予一次性拨付;对未获得国家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每项10万元的资助。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示范 (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四)对新创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2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孵化器条件建设资金资助,晋级补差。
(六)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区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有关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高新区政策 > 高新区管委会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aoxinquguanweihui/20181121/20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