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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朗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计划(2011-2013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
  (一)财政部分补助普惠性公办幼儿园。严格按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且办学规范的财政部分补助公办幼儿园,为财政部分补助普惠性公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及分类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义: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保证,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上限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根据举办者的不同,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举办(以下简称“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个人举办(以下简称“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条件
  1.资质要求。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近三年年检合格,食堂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等证照齐全有效。幼儿园以非营利为目的,办学盈余不对出资人分红而全部用于幼儿园发展。
  2.办园行为。幼儿园要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安全、规范办园,年度内不得发生安全、饮食、卫生保健、教师师德师风等方面严重事故,或教师、家长集中投诉等群体性事件,不得出现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以及弄虚作假等现象
  3.资产管理。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办园经费不准挪用或抽逃。
  4.财务管理。幼儿园应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参照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财政补助项目的帐务应采用多种形式纳入局财务结算中心管理。
  (四)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报。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组织认定。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条件和办法,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3.签订协议。区教育行政部门与经认定的幼儿园签订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协议。
  4.公示公告。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牌匾。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要在幼儿园醒目位置悬挂“普惠性幼儿园”牌匾,并向家长公布保教费收费标准。
  第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的奖励和补助
  (一)对普惠性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含保健医生)的工资给予补助,标准为: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给予人均800元/月的工资补助;对具有初级技术职务的教师给予人均1500/月的工资补助;对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教师给予人均1800/月的工资补助。
  (二)对普惠性幼儿园中具有教师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幼儿园承担部分,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三)对省三级以上普惠性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发放生均经费补助。每生:省三级二类100元/年、省三级一类200/年、省二级二类300/年、省二级一类350/年、省一级400/年。
  (四)对持有保育员上岗证书,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且有劳动技术等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非事业编制保育员,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200/月、350/月、500/月的补助,用于保障保育员收入或缴纳社保金。
  (五)对省二级以上办学规范的优质民办幼儿园,现收费超过市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最高指导价的,按最高指导价收费,差额部分由区财政予以50%补助(补助基数以2013年测算基数为准,以后不再提高)。
  (六) 新创建省三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二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创建省一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发放优秀教师津贴。凡具有宁波市“教坛新秀”、“学科骨干”、“名师”等称号的幼儿园教师,自取得称号次月起每月分别享受200元、300元和500元优秀教师津贴。
  (八)设立儿童免费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补助对象是持有本区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儿童。
  1、城乡低保家庭儿童;
  2、烈士子女;
  3、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或五保供养的孤儿;
  4、遭受特殊灾难或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儿童。
  (九)设立保教人员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全区保教人员的区级以上培训工作,培训经费先按人均1000元/年核算,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十)公办幼儿园实行普惠后,经费缺口部分,由教育局测算,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十一)每年从公办幼儿园中选派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骨干教师轮流到省二级一类以上民办幼儿园任教,提高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化。
  第四条享受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 收费要求。应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规范收费行为,保教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宁波市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上限标准。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幼儿园师生伙食分开,伙食费账目单列,按实收取,按月公示,月盈亏不得超过5%。收取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收费标准必须向家长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 人员要求。根据省市要求,到2014年底,所有幼儿园专任教师均应持有教师资格证,其它在岗人员均应持有相应上岗证。按规定配足保教人员。公办幼儿园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养员标准配置;民办准办园与省三级二类幼儿园按照每班1.5名教师0.5名保育员配备保教人员,省三级一类幼儿园按照每班1.5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配备保教人员,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按照每班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配备保教人员。按照1:80师生比率配备食堂人员,保健人员、门卫、保安等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规定配齐配足。
  (三)待遇要求。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所有员工收入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持有教师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教师,享受政府补助后最低达到3.3万元/年、4.4万元/年、5万元/年。安排足够的师训经费,每位教师5年内必须获得360学分(平均每年72学时)。
  (四)设施要求。幼儿园应按等级配有足够的教玩具、图书及其它教学设施设备,每年应安排不低于保育费收入15%的专项资金对幼儿园进行园舍维修和设施设备维护,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五)教学要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合理安排一日活动,户外活动时间确保2小时以上,积极开展游戏活动,无小学化倾向,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引进其他课程。
  (六)档案要求:档案管理制度健全,资料详细,分类清楚。
  第五条普惠性幼儿园的规范和管理
  (一)建立学期检查和年度综合评价机制。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组织人员对普惠性幼儿园办园规范进行检查,每年度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检查和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享受普惠性幼儿园政策的重要条件。
  (二)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机制。普惠性公办幼儿园财务全部纳入教育核算中心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财务工作纳入教育核(结)算中心,并指定专人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园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并报教育核(结)算中心备案。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各幼儿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绩效评价,并将审计或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民办幼儿园是否享受财政资助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按照《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758号)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保证金制度。
  (四)建立合理退出机制。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普惠性幼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取消或收回当年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幼儿园自愿退出普惠性幼儿园的,应当于当年5月1日前向区教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分补助公办幼儿园,如遇政策调整收费价格变动的,按调整后的新价格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甬高新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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