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我区决定从今年4月至9月底,在全区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
在全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一)重点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消防、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
(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辖区内重点工程施工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C、D类企业,涉迁企业,违规违章现象严重、安全隐患集中或工伤事故多发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重点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共性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14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齐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道路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车,不按规定让行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以及无证维修、无证驾培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分局牵头组织,经发局等配合)
2、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的。(由建设局、城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经发局、公安分局等配合)
3、消防。在居住场所、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未保持安全距离,违规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建筑物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私拉乱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操作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备设施的。(由公安分局牵头组织,经发局、建设局、社管局、工商分局、梅墟、新明街道等配合)
4、危险化学品。新建(改、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并备案的;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生产、经营的;无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未按规定充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经发局牵头组织,城管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配合)
5、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未按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经发局牵头组织,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梅墟、新明街道等配合)
6、特种设备。非法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简易升降机等特种设备的;非法安装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特种设备的;非法灌装城镇燃气,掺混二甲醚的。(由经发局、城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城管局、公安分局、梅墟、新明街道等配合)
7、冶金、机械制造。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违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违反应急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生产导致的高空坠落、触电和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等。(由经发局牵头组织,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梅墟、新明街道等配合)
四、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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