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和宁波市住建委《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建发〔2013〕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化区城市和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包括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工业项目按用地面积征收。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城市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5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元。
建制镇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44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工业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以用地面积亩为计量单位,每亩7万元(区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下列项目按差别累进收费标准执行:
(一)高层建设项目按差别收费标准执行:高层建筑项目以单体建筑高度分别分类累进收费:高度小于等于24米,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高度大于50米小于等于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60%收取;高度大于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二)低层、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独门独户住宅建筑按住宅类基准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按标准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其它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
(三)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超过总投资50%(含50%)的教育、卫生类项目;
(四)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置用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住房集中改造项目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含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五)工业用地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
(六)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部分;
(七)各级财政安排或补助、列入当地年度城市维护与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雨水、污水、给水泵站,环卫、变配电站、内河设施和公园配套用房;
(八)各级财政安排的县级以上中心粮库。
第七条 下列项目按每平方米45元标准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文体产业类项目;
(二)宁波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中心内的物流建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办公用房。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奉化经济开发区用地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奉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收。溪口镇、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和宁波滨海旅游休闲区(包含阳光海湾区块和小狮子口区块)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由溪口镇人民政府、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宁波滨海旅游休闲区管理委员会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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