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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奉建〔2023〕37号

朗读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7日

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住建领域涉嫌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住建领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发现的涉嫌违法案件、上级督办工作中交办和领导指示的案件,以及相关单位函告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区住建局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包括区住建局组织的综合检查、督查、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所属单位依法进行的各项日常检查活动。

第四条 区住建局履职中发现有涉嫌违反住建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且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五条 区住建局移送涉嫌违法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区住建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

(二)属于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

(三)涉嫌违法主体明确,与违法行为有责任关系;

(四)涉嫌违法事项清楚,有初步违法事实及相应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影像记录、笔录、督办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等;

(五)涉嫌违反住建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且有明确的处罚条款。

第六条 区住建局移送涉嫌违法案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办单位填写《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审批表》(附件1);

(二)政策法规科审查;

(三)法规分管领导审核;

(四)主要领导审批;

(五)承办单位制作《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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