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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宁波市奉化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限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限时救助实施办法》下发,请各地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住建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
2023年3月6日   
宁波市奉化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限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限时救助工作,根据《宁波市住建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残联〈关于印发切实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限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9〕29号)、《宁波市住建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工作目标
对全区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困难家庭居住的房屋已鉴定为 C 级、 D 级的危房进行即时和限时救助工作,实现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限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做到发现一户、即时限时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条件。
二、 救助对象
具有本行政区农村户籍,申请救助时符合区民政局等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户,且现有住房鉴定为C、D级危房的4类困难家庭。
三、 改造方式
原则上拟改造的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 D 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 C 级)的应修缮加固,具体视救助对象改造意愿和实际情况确定。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所在镇(街道)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合理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并科学规划建设。
四、救助标准
拆除重建按每户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修缮加固按每户1.5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五、救助程序
1.农村困难家庭户向属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
3.镇(街道)根据困难户提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镇(街道)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住建局。
5.区民政、住建局依据职责分工审核认定,确定困难户危房救助对象并公示。
6.区住建局、镇(街道)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已鉴定为 C 级、 D 级的困难家庭住房确定改造方式,并依据规定的程序指导改造施工;
7.镇(街道)根据改造完工情况,对已拆除重建的进行竣工验收,对已修缮加固的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
8.区住建局、财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已完成改造验收的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9.镇(街道)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将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困难家庭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核鉴定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公示情况等资料整理存档并报区住建局备案,同时将档案信息录入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形成电子台账。
六、资金管理
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有关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功能,集中资金精准扶贫,原则上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转账支付发放到位。
七、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奉化区住建局、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全面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家庭住房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奉建〔2017〕7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补助申请表
宁波市奉化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补助申请表
户主
信息
姓 名   性别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  
类 型 □低保户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低保边缘户 □困难残疾人
家庭
住址
镇(街道办事处) 村 组 联系电话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信 息
姓名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备注
         
         
         
         
         
         
住 房
状 况
建造年份   间数   结构类型   层数  
建筑面积
(m²)
  质量状况
(受灾情况)
 
申 请
补 助
理 由
 
申 请
补 助
方 式
□ 自建
□ 统建
□ 其他




(写明公示结果、建议补助方式)
盖章:
年 月 日








(如符合补助条件,写明建议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否则写明不符合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审查意见 (如不符合补助条件,写明不符合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区住建局
核准
意见
(如不符合补助条件,写明不符合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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