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招投标代理机构,市质安站,市建设工程招标办: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7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奉化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建设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奉化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7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奉化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及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以下统称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和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同时与市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联系,归集和记录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施工和监理企业的项目管理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招标代理单位及其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
第七条 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企业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 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奖罚记录、社会责任以及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建设局负责对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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