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2)补充耕地资金。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统一按375元/平方米(即25万元/亩)标准收缴。
二、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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