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宁波市奉化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1.6应急工作原则
2事故风险概述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3.2区指挥部办公室
3.3事故现场指挥部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4.2预警
4.3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先期处置
5.3预案启动
5.4现场处置
5.5扩大应急
5.6应急结束
6信息公开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7.2总结评估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2物资保障
8.3技术保障
8.4救援队伍保障
8.5资金保障
9应急预案管理
9.1应急预案培训
9.2应急预案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4应急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劳动部令第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甬安监管应急〔2011〕3号)
《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奉政发〔2013〕9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坍塌、放炮、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容器爆炸、火药爆炸、火灾等各类事故和自然灾害。
1.4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参照国家及宁波市政府对矿山事故的分级标准,奉化区矿山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1)重大(I级)矿山事故
造成10人(含)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矿山事故(II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被掩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矿山事故。
(3)一般矿山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被掩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矿山事故。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奉化区应急预案体系中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该专项预案体系由《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矿山企业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本预案衔接的上级预案是《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部门联动、政企配合。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有效落实部门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与企业密切配合,快速响应、正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充分依靠公安、自规、安监、交通、卫生、市场监管、供电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2事故风险概述
奉化区现有5家经营性矿山企业,分布于以下镇(街道):莼湖街道、裘村镇、松岙镇。
本区矿山事故预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坍塌、放炮、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容器爆炸、火药爆炸、火灾事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分析如下:
(1)坍塌事故:露天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岩层松脱、放炮等原因均易造成山石脱落,甚至形成坍塌,导致人员伤亡。
(2)放炮事故:爆破开采过程中,若爆破操作及盲炮处理不当、爆破器材管理不当,可能引发爆破伤亡事件,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并可能引发山石迸溅打击等二次事故。
(3)高处坠落事故:凿岩、挖装等高处作业中,由于管理指挥不当、防护措施不力、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在小工作台面运行、岩层剥落会引发此处工作人员坠落、伤亡。
(4)机械伤害事故:露天矿山配备有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还有破碎设施,因此可能造成机械伤害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或设备,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
(6)车辆伤害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指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坠落、挤压伤亡事故。
(7)触电事故:露天矿山有破碎设施、变压器、配电室等,如操作不当、设备设施漏电、遭雷击等会发生触电事故。
(8)容器爆炸:凿岩使用的压缩空气、焊割使用的气瓶等设备,因贮存在容器内的有压气体或液化气体解除壳体的约束,迅速膨胀,瞬间释放出内在能量,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
(9)火药爆炸:爆破使用的火药因保管或装药错误引起的失控爆炸。
(10)火灾事故:矿山火灾,是指矿山企业内所发生的火灾。
(11)自然灾害:本地区存在的自然灾害主要是台风、暴雨。台风、暴雨易导致坍塌等事故。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设立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3.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国网奉化供电公司和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防范和应对有关矿山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根据事故发生和发展状况,确定有关矿山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组织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事发地有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有关矿山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分析研究矿山事故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
(6)负责一般、较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宁波市政府给予支持,并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3.1.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为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响应;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技术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矿山事故调查处理。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区经信局:负责组织重要物资和能源的应急加工,参与调运计划编制和调运具体工作。
(4)区公安分局: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管理;维护事故现场和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协助鉴定死亡原因;负责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5)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7)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8)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和急救车辆,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实施伤员的现场抢救、转运和后续救治;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10)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事故矿山企业有关技术资料;参与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的调查。
(1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等,提供相关生态环境分析技术支持;负责报送环境污染信息。
(12)区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资料。
(13)国网奉化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4)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协助区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3.2区指挥部办公室
3.2.1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3.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区矿山事故应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4)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
3.3事故现场指挥部
事故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事发地政府(办事处)以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地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3.3.1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5)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3.3.3现场救援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成立以下工作组,由各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主管部门牵头。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部门。
(2)现场抢险组:负责抢险灭灾,抢救被围困人员等应急处置。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成,区公安分局为牵头部门。
(3)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区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成,区公安分局为牵头部门。
(4)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为牵头部门。
(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和电力保障。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牵头部门。
(6)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区卫生健康局为牵头部门。
(7)专家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组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牵头部门。
(8)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组成,区委宣传部为牵头部门。
(9)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清理,善后处理。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相关保险机构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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