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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奉政办发〔2021〕21号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严格控制无序购买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及《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奉政办发〔2015〕5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界定

1.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2.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特殊情况需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具体按《关于转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奉财政发〔2020〕52号)规定执行。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三、联合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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