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甬国资发〔2019〕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国有全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国有控股或者参股企业;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或者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六)产权转让、置换;
(七)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八)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与其下属全资子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各级全资子企业之间的产权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协议转让和无偿划转;
(二)存货(不含土地)及账面净值50万元及以下的实物资产(不含土地、房产)投资、转让、收购、置换等;
(三)企业新设或者国有全资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四)控参股企业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同比例增资;
(五)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需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转让或者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资产评估事项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第36号令)规定执行。企业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大宗物资(服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受托的评估机构及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胜任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与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服务。
第七条 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权利范围保持一致,评估基准日一般确定在经济行为批准时的上1个月末。
第八条 企业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等因素,合理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原则上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几种评估结果同时在报告上列示,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其中1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或者企业价值时,企业应当同时委托审计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
(一)拟上市或者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提供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二)其他经济行为评估项目,应当提供最近1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直接监管企业集团本部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
(二)企业集团负责集团内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并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三)根据《宁波市奉化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接受委托的区相关部门,负责被委托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
(四)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隶属关系由国有第一大股东的企业集团或者其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五)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是指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或者涉及变动股权(账面净值)500万元及以上、资产(账面净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六)企业集团(区相关部门)核准权限范围内的评估报告,可综合考虑项目特殊性、专业性等实际情况,申请区国资管理中心核准。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包括以下管理流程:
(一)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决策;
(二)专项审计业务委托(根据需要);
(三)资产评估业务委托;
(四)资产评估报告审核;
(五)重大疑难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议(根据需要);
(六)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前公示;
(七)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
(八)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在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受托的评估机构告知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有关规定,并向评估核准机构报告评估机构选聘、评估基准日确定、主要评估方法选择等情况,核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逐级审核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初稿(电子文档,下同),并在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核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评估报告初稿应当包括:
(一)评估报告书正文;
(二)评估报告书附件,包括与评估目的相关决策文件、相关专项审计报告、评估当事方承诺函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奉化政策 > 奉化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fenghuaquzhengfubangongshi/20210525/73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