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促进民宿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5日
宁波市奉化区促进民宿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民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乡村民宿提质富民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浙文旅资源〔2019〕2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民宿经济发展推进农旅文深度融合的意见》(甬政办发〔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民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宿发展,该专项资金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坚持以民为本。以“民宿姓民、民宿有主、民宿要融、民宿重情”为导向,重点引导当地群众发展民宿,全面提升民宿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品质化水平,提升民宿文化韵味。
第四条 倡导绿色环保。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鼓励民宿建立垃圾分类兑换、旧物回收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可持续发展机制体制。
第五条 弘扬地方文化。加强民宿与地方文化的融合发展,培育民宿主人成为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科学、合法、合理利用各级文保单位开展旅游开发,探索利用县级文保单位发展文化主题民宿。
第六条 保障民宿项目用地。在符合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于重点民宿项目,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计划指标。丰富土地供给方式,对符合“坡地村镇”的项目,积极探索“点状供地”模式。积极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废弃学校、政府办公楼、粮油站、水管站、废弃农房等),利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推进民宿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主体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民宿业主和企业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行政村、涉旅企业和个人。
第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政府性投资、“一企一策”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民宿奖励政策;企业和个人受行政处罚当年度不得享受民宿奖励政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对利用农村房屋改造开发民宿,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证照齐全对外经营满3个月,具备五间以上客房且带有独立干湿分离卫生间的,给予10000元/间奖励。
(二)证照齐全,并对外经营满3个月,具备五间以上客房且带有独立卫生间的,给予8000元/间奖励。
第十条 新建成的民宿、特色客栈(非政府性项目),在改造、装修、装饰等方面投入满足以下标准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8%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投入达到6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四)对引进知名民宿企业品牌的(省白金级以上民宿品牌或国内排名前10的民宿品牌),经认定后,额外给予一次性5-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社会旅馆(具备5-15间房间数)改造提升为民宿的,并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要求,经认定后,给予5000元/间奖励。
第十二条 对辖区民宿床位达到以下标准的行政村,经认定后,给予行政村相应奖励。
(一)床位数达到300张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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