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奉化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奉化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现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企业和为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评选分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两类。每年新增获奖大型企业不超过2家;中小型企业不超过3家,个人不超过1名。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制造业、服务业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科技局、经发局、环保局、贸易局、检验检疫局、财政局、工商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应在21名以上。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第七条 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工作规范;以投票方式审定上报市政府获奖企业和个人候选名单。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织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负责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公示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质量奖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及现场评定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个人)名单。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组织开展质量奖的评定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条 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等组成。专家库成员每3年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及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产品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建设,促进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茅;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有关主管部门、镇(街道)或行业协会的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经济、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事质量综合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或从事质量专业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
(三)对推动区域性产品质量的提高作出突出贡献,或其管理的产品获得宁波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奖项;
(四)其管理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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