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FHD00-2017-00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全面提升我区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我区金融业聚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各类传统金融机构落户发展
(一)适用对象
鼓励需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发牌管理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宁波地区总部(具体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金融租赁、期货等)落户奉化发展。
(二)奖励内容
1.落户奖励。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5%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金融机构宁波地区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以内奖励。
2.财政扶持。在奉化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宁波地区总部,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二、大力引进股权投资类机构集聚发展
(一)适用对象
1.注册在本区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范畴的广义股权投资概念,下同)。股权投资企业控股所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出资人在所投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高级管理职务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并购类和专项产业类股权投资企业除外)。
2.注册在本区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3.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经认定的其他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
(二)奖励内容
1.区内投资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对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和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90%奖励,后两年给予60%奖励。
3.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取得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90%奖励,后两年给予60%奖励。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自然人股东,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90%奖励,后两年给予60%奖励。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每企业不超过3人),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其工资薪金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6.鼓励证券类大宗交易,凡是设在我区证券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类大宗交易,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95%给予贡献者奖励,奖励所得额首次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再给予贡献者95%的奖励。
三、大力发展功能型金融
(一)鼓励引进金融后台服务机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的,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5%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与金融机构直接经营活动(即前台)相对分离,并为前台提供服务和支撑的数据处理、资金清算、银行卡、研究开发、业务管理等机构(含主要承接上述相关业务服务外包的机构)。
(二)鼓励引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区政府重点引进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4%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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