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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健全我市债务管理机制,切实强化债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省、宁波市有关债务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口径债务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增强债务风控意识,逐级建立全口径债务管理体系。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镇(街道)及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债务主体)对融资、担保、BT、投资等债务全部纳入全口径管理体系,实行动态监管,切实防止债务失漏和失控问题。

  (二)强化债务管理责任意识,逐级健全债务集中管理机制。全市债务管理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国资等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各级各部门应落实对管辖范围内各类债务集中管理责任,严格进行全口径债务集中管理。

  (三)按照全口径和分级集中管理的要求,由市财政局牵头,对全市债务进行清理,按照政府债务、或有债务和其他债务等类型逐笔进行清理。根据“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落实债务主体及偿还责任,加快建立新增债务从审批、使用到偿还的全程监督管理制度。

  二、建立债务逐级审批制度,实行计划管理

  (一)债务主体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债务计划编制,确定债务规模等事项,并按照分级管理要求,逐级汇编上报债务计划。

  (二)市本级各单位和国有企业应编制全口径全系统债务计划,每年12月中旬将下一年度债务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和国资局,认真做好对下属部门和下属企业的年度债务计划编制指导,切实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

  (三)镇(街道)应在债务“三率”范围内编制年度债务计划,债务“三率”中有二率超过警戒线,为高风险镇(街道),不得新增债务;低风险镇(街道)债务增幅不得高于可偿债财力增幅。镇(街道)每年12月中旬将下一年度债务计划上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国资局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债务计划,提交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各级各部门。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年度债务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债务计划确需调增或调减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报批同意后调整计划。

  三、建立债务成本控制机制,严控债务成本

  (一)全市每年制定指导性债务成本控制目标,债务主体原则上参照全市控制目标执行(2016年债务成本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借新还旧和新增债务成本控制在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2016年年末综合平均成本控制在6.5%以内)。债务主体一般不得向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高息借款,一般不得实行存单质押和支付融资顾问费等变向提高融资成本,如确需要,应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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