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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211月20

 

奉化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

燃料区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6号)要求,现就我市部分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和目标
  (一)实施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禁止或者限期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对特定区域以外的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其他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需要,可以划定特定区域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工作目标

  到2014年底前,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焦炭、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在供热供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允许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代替,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中心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相关区域;以淘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窑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二)立足现状,先易后难。根据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供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区域开展实施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天然气管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成型生物质燃料项目实施,保障天然气和成型生物质燃料供应。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将锦屏街道、岳林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划定为禁燃区,计划两年内分两期推进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一)一期为 2013年1月至20146月底,主要为市建成区中心区域,范围为四明路—东环路—中山东路—金钟路—龙潭路—锦屏街道西南边界,约54平方公里。
  (二)二期为20131月至2014年底,主要包括两大工业区块:经济开发区和东郊工业区锅炉较集中区域,范围为南渡路—东环路—四明路—南山路,约3.8平方公里;中山东路—东环路—岳林街道边界—龙潭路—金钟路,约11.9平方公里。具体界线范围详见《奉化市禁燃区划分图》。
  
四、主要任务

  (一)发布《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间要求。
  (二)禁燃区范围内停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并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不产生新的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组织开展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奉化热电有限公司相关政策处理及时间另行安排)淘汰工作,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城市集中供热,在供热供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允许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代替。
  (四)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会同城管、质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12月底前)
  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辖区内开展相应的宣传发动工作,成立精干工作班子,并对划定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使用设施进行摸底调查。一期、二期调查摸底情况于2012年12月底前上报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摸底调查情况经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作为市财政补助和奖励依据。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3年1月—2014年底)
  相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分别制订分批淘汰计划,明确各单位整改期限;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相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和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具体进度要求如下:
  1.一期范围内2013年底前完成70%20146月底前全部完成。
  2.二期范围内2013年底前完成50%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
  一、二期内各企业、单位具体整改方案和期限于20132月底前报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每一任务节点到期后的下一个月)
  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禁燃区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强制执法行动。
  
六、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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