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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康复补贴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确保应补尽补、精准施补。全面加强残疾人民生保障,全力推进残疾人创业就业,不断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全面小康生活。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扩大残疾人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其中,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计发。

  (二)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机制;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三)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医疗康复项目的规定,努力提高医保医疗康复项目服务能力,推动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低保家庭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以外的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低保家庭对象由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全额支付,低保家庭以外对象由市财政给予80%补助。

  (四)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按照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30%。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保障实施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项目,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0至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符合条件的718周岁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集中养育康复服务。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的,按当年国家人工耳蜗项目采购价给予定额补贴;电动轮椅车等其他残疾人自费辅助器具按当年公布的同类型号政府采购价给予定额补贴。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给予一定补助。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其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继续实施残疾人综合医疗保险制度,动态调整保险方案,切实缓解残疾人因意外或大病致贫或返贫现象。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单位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给予一定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五)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农村残疾人危房建立“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动态消除机制,确保每个残疾人享有安全住房,对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实施残疾人宜居、亮居工程,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住房居住条件。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所属机构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18年,所有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其他市级党政机关和镇(街道)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应有一定数量残疾人干部,其中市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2年至少举办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残疾人专场(专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创办福利企业和工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社保缴费补助。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对辐射、带动残疾人从事电商就业创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对残疾人创业孵化工作突出的机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建立完善残疾人专职委员选拔聘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配齐配强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镇(街道)残联和残疾人数较多的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逐步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或享受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等待遇;其他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待遇参照公益性岗位,按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被相关部门确认为市级以上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按其规模及安置或辐射残疾人数,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并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用补助。

  四、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中的考核力度。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加强专业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康复从业人员各类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落实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在临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医疗康复方面的内容。完善0至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二)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重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给予补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规范送教服务,提高送教服务质量,完善随班就读,全面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政策。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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