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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失信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队)、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药品严重失信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市监综〔2016〕255号)要求,决定在市场准入环节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主体的相关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惩戒。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失信惩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7日

 

附件: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药品严重失信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市监综〔2016〕255号)要求,决定在市场准入环节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主体的相关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惩戒。

  一、惩戒对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二、惩戒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不得从事”是指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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