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促进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奉化区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商务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日
奉化区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商贸流通业高速度、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更好发挥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由由区商务局依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奉政办发〔2020〕65号)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科学、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好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五条 培育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1.年销售额新达到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餐饮业200万元,且纳入商贸统计范畴的法人单位、个体户,分别给予2万元、0.2万元奖励。
2.鼓励工业企业分离设立销售公司,对当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新纳入限上统计范畴的,给予5万元奖励。
3.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2.5亿元;限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0.2亿元、0.5亿元、1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年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出现负增长的,除按最高年销售额(营业额)计算同时达到条件的,不再适用本条款。
4.自主持有产权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引进零售企业总营业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年度纳入统计范畴的总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商务楼宇开发主体5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商贸企业创新创优
5.新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商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8万元、5万元奖励。
6.新认定市级及以上邻里社区、邻里中心和邻里街区等“十五分钟商贸便民服务圈”项目的,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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