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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奉化区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区县(市)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及专业权限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3年度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

 

  1.在奉化区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此类对象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

 

  2.企业总部在奉化区、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才。此类对象须提供劳动合同、派驻或任命证明、外地社保证明等材料;

 

  3.在奉化区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此类对象须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合法就业证明等材料。

 

  本次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工程师基本条件

 

  1、工业工程专业按修改后的《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号)文件执行(附件1)。

 

  2、建设工程专业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1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3〕43 号)文件执行(附件2)。申报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需上传《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扫描件,其自评分须达到100分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

 

  3、水利工程专业按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水人〔2018〕33号)和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23年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甬水利〔2023〕24号)文件执行(附件3)。

 

  4.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执行(附件4)。

 

  (二)继续教育

 

  参照《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文件要求,申报人员2021-2023年度累计继续教育学时不低于270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每年度不低于18学时。继续教育学时,可由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数据;如不能获取数据的,须从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打印相关证明并作为佐证上传。

 

  (三)年度考核

 

  须提供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附件9),每年度分开考核,不能一起考核。所在单位采用其他表式的,可提供单位使用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需注明考核等次是否相当于合格及以上)。

 

  (四)事业单位评聘结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工程师职称评聘工作,申报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7)。

 

  三、申报程序

 

  奉化区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等程序上报宁波市奉化区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管理服务平台。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具体操作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5、6。

 

  (三)评审答辩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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