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19〕346号)、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19 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19〕12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全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执行。
申报专业范围:建设工程等专业(附件2)。
二、评审条件
(一)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规定执行。有关学历、资历条件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初级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根据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文件精神,对档案不在宁波,但在我市工作并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具体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自2018年度起,每年继续教育一般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2019年起,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学时考核计算附加分。申报对象应从宁波市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不予认可。
三、面试要求
申报对象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业基础知识面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单位及联系方式齐全,按规定顺序提供和装订成册。各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对象材料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将申报人员的《推荐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在所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中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在实际工作(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各单位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资格审查和评审结果情况,在宁波市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px.rcpx.net/#/ZCPS_F/index)和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发文公布。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申报材料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收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严格按规定填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9。
(四)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申报人员无需提供浙江省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五、申报纪律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六、其他事项
(一)学历认证要求。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报人注册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由“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或注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10)。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根据浙人社发〔2017〕117号文件精神,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由我区中评委评审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前,逾期或材料不符要求的不予受理。报送地点:奉化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88681507、88681508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0日
2019建筑附件.rar
为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19〕346号)、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19 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19〕12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全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执行。
申报专业范围:建设工程等专业(附件2)。
二、评审条件
(一)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规定执行。有关学历、资历条件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初级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根据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文件精神,对档案不在宁波,但在我市工作并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具体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自2018年度起,每年继续教育一般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2019年起,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学时考核计算附加分。申报对象应从宁波市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不予认可。
三、面试要求
申报对象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业基础知识面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单位及联系方式齐全,按规定顺序提供和装订成册。各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对象材料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将申报人员的《推荐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在所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中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在实际工作(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各单位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资格审查和评审结果情况,在宁波市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px.rcpx.net/#/ZCPS_F/index)和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发文公布。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申报材料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收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严格按规定填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9。
(四)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申报人员无需提供浙江省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五、申报纪律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六、其他事项
(一)学历认证要求。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报人注册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由“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或注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10)。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根据浙人社发〔2017〕117号文件精神,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由我区中评委评审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前,逾期或材料不符要求的不予受理。报送地点:奉化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88681507、88681508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0日
2019建筑附件.rar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奉化政策 > 奉化区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fenghuaqurenlishebaoju/20190823/25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