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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奉退役军人发〔2022〕3号

朗读

各镇(街道)、区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宁波市奉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奉化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

宁波市奉化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和《宁波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39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高水平打造共同富裕特色区,奋力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健康美丽新城区为目标,立足济难解困,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实效性,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不断提升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水平,更好满足困难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基本原则

(一)体现尊崇优待。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和 “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优抚帮扶援助。

(二)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严格援助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多元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四)强化服务效能。坚持数字赋能,整合部门资源,创新方式方法,精准实效,提升帮扶援助工作效能。

三、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奉化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五、帮扶援助措施

(一)生活帮扶援助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每年给予其本人一定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每月不低于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累计。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可参照执行。

(二)医疗帮扶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40%给予医疗援助。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年度累计最高援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住房帮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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