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管理,确保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及时发放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法〔2021〕58号文件)、《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规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15〕104号)、《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2〕83号)、《关于调整 2022年度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2〕32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奉政发〔2015〕3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是指由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补助资金。
第三条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合理使用,确保各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低保金。
第七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主要用于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简称“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费用;
2.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3.为特困人员提供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慈善捐赠救助以外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所发生的费用;
4.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临时救助支出。主要用于城乡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支出,包括:
1.因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认定的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的奉化区户籍家庭;
3.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奉化区户籍人口、在奉化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奉化区的外来人口;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无”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乡低保边缘户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5.其他符合规定的临时性救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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