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区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宁波市委建设“平安宁波”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基层系列平安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甬平安〔2009〕2号)精神,结合我区旅游景区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平安旅游景区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管理秩序,促进旅游景区繁荣发展,扎实推进旅游景区平安建设,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服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平安景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旅游景区安全防范能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减少各类旅游投诉纠纷,打击非法经营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景区、游客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景区、游客关系,营造平安稳定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平安景区”创建活动涉及景区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诸多因素,通过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景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游客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高景区治安防控能力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平安景区”创建先在3A级以上旅游景区开展,而后逐步向农家乐等范围拓展。经过三年努力,力争AAAA级以上景区创建面达到100% ,“平安景区”创建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平安景区”创建标准
(一)不发生下列重大事项:1、不发生重大旅游责任事故(1人以上死亡);2、不发生重大火灾、交通等安全责任事故;3、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在全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4、不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案件。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之一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二)综合考评达标。创建责任落实,创建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安全、治安防控落实,场所经营规范等综合考核指标达到85以上。(附件一)
三、申报审核
开展“平安景区”创建活动对象为全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平安景区”考核采用申报制,每年年底由各级“平安景区”创建活动指导小组对申报的AAAA级以一旅游景区创建“平安景区”活动进行考评验收。
(一)创建单位申报。各创建单位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评,同时填报《宁波市创建平安景区单位申报表》(附件二),向市“平安景区”创建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
(二)县(市)区考核。各县(市)区“平安景区”创建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考核通过的景区名单,上报宁波市“平安景区”创建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核表彰。“平安景区”创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原则,在创建单位申报,区级考核的基础上,由宁波“平安景区”创建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责任单位,对申报“平安景区”的A级旅游景区进行抽查验收,对考核达标的单位,经媒体公示后,报经宁波市“平安景区”创建活动指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得分在89分以下的创建单位由市“平安景区”创建活动指导小组表彰;得分在90分以上的创建单位由宁波市“平安景区”创建活动指导小组表彰,分别授予县(市)区级和市级年度“平安景区”称号。
(四)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平安景区创建活动指导小组对已获得“平安景区”称号的景区实行动态管理,按同级管理原则,每年进行复查验审,具体时间安排由各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复查验审对发生“一票否决”事项内容的和综合考评未达85分的,则认定为复审不合格单位,取消“平安景区”参评资格。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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