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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文旅体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奉宣〔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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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文旅体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奉化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以下简称“文旅体产业”)、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建设,进一步推进奉化区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旅体产业的部署和政策要求,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宁波文化广电旅游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宁波市体育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全力推进我区“大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同时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涉及的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出资,可用于文旅体产业项目培育、文旅体行业组织发展、文旅体产业平台建设等项目的奖励扶持及文旅体产业规划编制、统计体系和展会论坛、专项资金审计等费用,专项资金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区文广旅体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自愿申报、公开评定、专项审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园区(文化创意街区)、主要新媒体平台、全国级电影类政府奖项、浙江省级政府奖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

1.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本区经营,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行业代码和主营业务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认定的经营主体),且该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2.数字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本区经营,以数字创意、网络音视频创作发布、数字出版、数字娱乐、数字影视制作以及短视频内容创作运营机构(MCN)等数字文化项目为主营业务,由统计局赋予文化企业行业代码(个体工商户应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认定的经营主体),且属于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数字文化产业核心行业范围的企业。

3.旅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本区经营,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行业代码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45号)规定的民办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认定的经营主体),且该旅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4.体育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本区经营,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行业代码和主营业务符合《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规定的民办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认定的经营主体),且该体育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二)园区: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区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园区内入驻的文化(含文创)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且文化(含文创)企业数在30家以上,在奉化区经营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文化产业行业代码的企业2家以上,园区招商完成率在50%以上。

(三)文化创意街区:文化创意街区核心路段大于200米,核心路段两边用于文化产业的建筑大于10000平米,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奉化经营的企业或机构;街区内在入驻的文化(含文创)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且文化(含文创)企业数在20家以上,在奉化区经营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文化产业行业代码的企业2家以上,街区招商完成率在60%以上。

(四)主要新媒体平台:长视频平台: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视频等主流长视频平台;短视频:bilibili网站、抖音、快手等主流短视频平台;网络音乐平台:网易云音乐、酷狗、QQ音乐等主流网络音乐平台;网络文学平台:起点中文网、晋江文学网、咪咕阅读、百度文学网、纵横文学网等主流网络文学平台。

(五)全国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视金鹰奖。

(六)浙江省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浙江电影凤凰奖、浙江电视牡丹奖、浙江省纪录片丹桂奖、浙江省广播电视节目奖。

第三章 奖励扶持标准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 文旅体企业扶持奖励

(一)鼓励文化企业规模扩大。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文化产业行业代码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类奖励补差);对首次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文化产业行业代码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类奖励补差)。(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二)支持文化企业营收持续增长。文化企业首次当年营业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文化企业实行营收增长奖励,自该企业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的文化产业行业代码次年起,年营收较上年增长15%—30%(含)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年营收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在政策期内,执行奖励同一企业至多为连续三个年度。(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三)鼓励住宿企业提质增效。对住宿企业,年营收超过200万元以上后,次年起,年营收达到200万元-1000(含)万元、1000万元-3000(含)万元、3000万元-6000(含)万元、6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且同比增长分别超过20%、18%、15%、12%、10%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数据以统计口径为准。(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四)鼓励企业争取重要荣誉。对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含提名奖)、浙江省龙头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浙江省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浙江省成长型文化企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浙江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等国家、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类重要荣誉的企业,按照宁波奖励资金的50%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级荣誉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荣誉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五)鼓励民宿客栈增量扩容。新(改)建的非政府性民宿、特色客栈项目,在房屋改造、拆翻建等方面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达到6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利用农村房屋重新改造开发的民宿,证照齐全,对外经营满3个月,具备五间以上客房且带有独立卫生间的,予以统筹支持。(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第六条 新业态文旅体产业扶持奖励

(一)支持“大视听”行业发展。在浙江立项的影视作品,由文化企业出品的(出品方排名前3)院线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在1亿元以上,单部影片奖励该文化企业100万元;文化企业参与创作、制作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动漫影视、网络文学作品、在线音视频等新媒体作品,在主要新媒体平台网站上线,新媒体单个作品(作品版权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文化企业)与新媒体平台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9万元奖励,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新媒体作品每家企业每批次可申报奖励作品不超过2件。(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二)鼓励影视企业争取荣誉。文化企业作为排名前三出品方拍摄的影视作品(或作为出品方之一具有作品荣誉申报权),在浙江省立项,获得全国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的,每部作品奖励100万元;获得浙江省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的,每部作品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三)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新业态。鼓励文化企业开展总部型、连锁型、平台型经营,打通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年度线下连锁体验店总数达到10家、20家、40家、60家、100家以上的文化企业,对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类奖励补差)(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四)推动文旅体新业态发展。鼓励引进文化、旅游与互联网、科技等相融合的新兴产业,项目实际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第七条 促进新闻出版、版权登记行业及文旅体创意产业规模化发展

(一)鼓励实体书店落户经营。对属于文化企业范畴的民营实体书店营业实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且图书销售营收占总营收70%以上的,当年总营收增长为正增长的,按当年总营业收入值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受补助企业或同一法人,在政策有效期内至多可申请三次补助。(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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