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化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局制定的《奉化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同意,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9日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排污收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规定的排污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向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排污费按月或按季收缴。
    第三条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凭进管网证明或排水许可证,执行相关城市污水进管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四条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依法、足额、及时、全面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第二章 排污费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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