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奉化市甬江防洪工程东江、剡江奉化段堤防综合整治项目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奉化市甬江防洪工程东江、剡江奉化段堤防综合整治项目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奉化市甬江防洪工程东江、剡江奉化段堤防综合
整治项目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一、拆迁目的
因东江、剡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实施城市规划,改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奉城作为宁波南郊现代化生态城市和海内外著名旅游城市的功能和形象。
二、拆迁范围
该项目属线形工程,江口街道涉及14个村中的部分房屋,分别是周村、江口村、后胡村、盛家村、新桥下村、河西村、儒江村、后顾村、下陈村、龙潭墩村、方桥村、张俞村、坝桥村、朱应村;西坞街道涉及5个村中的部分房屋,分别是高楼张村、王家汇村、亭山村、西坞村、游雁村,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拆迁总用地面积约335664平方米,拆迁总建筑面积为188574.24平方米,其中,住宅13.39万平方米,总户数约900户;企业5.61万平方米,共27家。
四、补偿依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奉化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和《奉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等。
五、住宅用房拆迁
(一)可安置建筑面积确认依据
1.被拆迁人提供《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2.所建房屋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但被拆迁人能提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过的有关书面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其房屋建筑面积;
3.所建房屋经依法审批,但未办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建房批准文件中载明的占地面积及房屋楼层认定房屋建筑面积;
4.无法提供房屋相关审批手续,其建房时间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且至今仍无新批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调查并公示后出具证明文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实后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
5.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住宅用地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容积率换算后作为可安置建筑面积。
6.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可安置建筑面积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二)低限安置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按每户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领取并填写《低限安置标准申请表》,该申请表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被拆迁人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合并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
1.被拆迁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已出卖、赠与或者析产的);
2.被拆迁人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3.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1人或者数人所有的。
(三)户的合并计算
被拆迁人与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后作为一户安置。
被拆迁人与已婚子女均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房屋产权属被拆迁人独有或共有的,以家庭总人口实行“合并式”安置,已婚子女符合计户条件要求独立安置并且调产的,根据安置房的设计套型,父母必须划给一定的面积,以符合安置最低房型的条件。子女不愿与父母合并计算可安置人口,要求独立计户安置,但与父母合并后可安置面积已达人均3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低限标准的保障政策。
(四)阁楼的补偿
被拆迁房屋以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可安置面积的,其阁楼按市场评估价减半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以土地容积率计算后作为可安置面积的,其阁楼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阁楼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超过土地容积率计算的可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减半给予货币补偿。
六、住宅货币安置补偿方案
(一)被拆迁房屋可安置建筑面积的补偿资金
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
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安置用房的基本造价﹢重置价×成新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四)货币安置增加的补偿资金:按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补偿。
(五)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搬家补偿费:1500元/次,计发一次。
(七)临时安置补偿费:江口街道建制镇所在地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计发,非建制镇所在地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计发,计发6个月。如被拆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不足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七、住宅调产安置补偿方案
(一)安置房源
安置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期房),共有40型、60型、80型、100型、120型五种。安置地点:河西村、儒江村、后顾村、下陈村、龙潭墩村、方桥村拆迁安置房位于东环线以东下陈村地块;周村、江口村、后胡村、盛家村、新桥下村拆迁安置房位于后胡村地块;张俞村、坝桥村、朱应村拆迁安置房位于东环线以西南渡村地块;高楼张、王家汇村拆迁安置房位于力邦南地块;亭山村拆迁安置房位于亭山村;西坞村、游雁村拆迁安置房位于下陈庵地块。安置期房的过渡期限为2年,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按政策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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