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教基﹝2006﹞54号
各乡镇中小学、直属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学管理,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教小﹝2005﹞7号)和《洞头县中小学生就学与学籍管理若干规定》(洞教〔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学籍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加强对一年级新生转学工作的管理。
为使各初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够更准确地预测一年级新生的入学情况,对于户口在每年七月底(7月31日)以后迁入的学生,当年原则上不予转学,继续在原学区学校就读一年。
二、妥善安排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