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审管[2007]1号
各行政审批窗口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我县涉及入园企业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领域实行超时默许工作制度。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方便群众。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服务超时默许制度。
第二条 本超时默许工作制度适用于涉及入园企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第三条 超时默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项目,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未做出决定,又未经批准延期的,视为行政机关默认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先予颁发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和审批文件,并按程序补齐相关手续。
第四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相关程序和时限,不得增设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