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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地方税务局 |
洞财预〔2013〕15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各试点行业纳税人:
为更好地推进我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落实好“营改增”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号)精神,现将我县“营改增”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附加税费扶持政策
对因新老税制转换,除增值税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也有增加的,本着“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的原则,由县财政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二、“营改增”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的兑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
1.试点企业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终止后3日内,向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见洞财预〔2013〕29号文件附件)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随征附加税费变化申报表》(见附件1)。国税和地税部门应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的同时,通知试点企业报送该表。
2.试点期间因新老税制调整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当期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和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二)税务部门审核
1.国税部门受理试点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后,对其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当月底前将资料移送至地税部门,移送的资料包括:
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
⑶当期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4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