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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 浙国税函〔2013〕198号 急 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税务机关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问题理解不一,为加强对代开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6号)的有关规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含定期定额户,下同)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对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和声明放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对声明放弃免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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